第二是生產要求及許可問題。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與一次性非發泡塑料餐具的區別在于生產過程中添加劑的使用及生產工藝不同。一次性非發泡塑料餐具我國目前實施的是市場準入制度,并對質量安全管理職責、企業環境與場所要求、生產資源提供、采購質量控制、生產過程控制、產品質量檢驗和生產安全防護七方面進行規范和管理,而同樣用于食品的盛裝,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通知》中則沒有要求執行生產許可,不論是從企業管理還是市場監管,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可能造成市場秩序混亂。
第三是地方法規與《通知》的關系問題。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自1999年由原國家經貿委頒布6號令淘汰后,陸續多地發布了地方法規對該產品淘汰,且截止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實施,仍有多地的淘汰政策未發布廢止公告。根據《立法法》規定“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通知》中要求,“各地在執行本通知過程中的問題,請及時報告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而并未說明出現與地方法規不一致該如何處理。另外,對于21號令發布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行為該如何處理,在《通知》中沒有說明。
第四是回收問題。對于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解讀中強調的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使用后可以回收再利用,按照部門職責分工,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回收工作由商務部負責,而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由于重量輕、價值低、運輸成本較高且不易清洗,回收難度較大,靠市場機制難以自發調節,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可能再次對環境造成污染,然而《通知》中并未涉及回收問題。總之,《通知》的發布,說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可以合法用于食品的包裝,但目前仍存在產品質量標準缺失,與非發泡一次性塑料餐具相比的國家相關要求明顯寬松,可能造成不當市場競爭等諸多問題,希望相關部門為了行業的健康發展,早日解決以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