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添加劑要符合《食品容器、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9685)的要求,“未在列表中規定的物質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包裝材料”,即沒有在該標準列表及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已經公布的可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添加劑共1628種添加劑中的物質,不得應用于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生產。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的丁烷和滑石粉,在GB9685標準列表中,可以用于在塑料(PS)制品加工,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而有部分企業在生產中使用的熒光增白劑不在GB9685列表及可用物質清單中,因此不得在生產中添加。
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產品或其包裝的標識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款的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另外,根據《產品標識標注規定》,一次性發泡塑料餐具的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標注還應滿足:
“第六條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范中文。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數字和字母,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產品,應當標明企業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編號。
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
第十四條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的規格、等級、數量、凈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的,應當相應予以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