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廢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于2012年10月1日起執行。規定指出,禁止在居民區加工利用廢塑料,禁止利用廢塑料生產食品用塑料袋。
規定提到,廢塑料加工利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規定及《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防止二次污染。禁止露天焚燒廢塑料及加工利用過程產生的殘余垃圾、濾網。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廢塑料類危險廢物的回收利用活動,包括被危險化學品、農藥等污染的廢棄塑料包裝物,廢棄的一次性醫療用塑料制品(如輸液器、血袋)等。
規定明確,自2013年1月1日起,未經環保核查合格的企業,不予批準進口廢塑料。然而盡管有明文規定能夠詳細執行規則,但現實中仍有許多非法塑料加工點,更有大量收購醫療塑料制品回收利用的加工點,對于進口洋垃圾現象仍然屢禁不止。該規定是否成為空口號和執法人員的應付式條例?行業亂象不容忽視,加強整頓而不是只有表面條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