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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瑋鵬包裝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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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裝相關法規
發布時間:2015-05-23        瀏覽次數:133        返回列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同時廢止。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禁止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所載明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二、《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

衛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國個食品營養標簽國家準標——《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指導和規范營養標簽標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為強制標識內容。根據通則,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針對當前一些食品企業存在的營養標簽夸大宣傳、弄虛作假欺騙消費者等問題,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衛生部鼓勵企業盡早按標準標示營養標簽,將會同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加強標準的宣傳貫徹和培訓工作,指導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公眾科學認識營養標簽。通則施行后,營養標簽不規范的食品將不得銷售。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28050-2011)。

1范圍

1.1本標準適用于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上營養信息的描述和說明。

1.2本標準不適用于保健食品及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營養標簽標示。

2術語和定義

2.1

營養標簽

預包裝食品標簽上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營養標簽是預包裝食品標簽的一部分。

2.2

營養素

食物中具有特定生理作用,能維持機體生長、發育、活動、繁殖以及正常代謝所需的物質,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礦物質及維生素等。

2.3

營養成分

食品中的營養素和除營養素以外的具有營養和(或)生理功能的其他食物成分。各營養成分的定義可參照GB/Z21922《食品營養成分基本術語》

2.4

核心營養素

營養標簽中的核心營養素包括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

2.5

營養成分表

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含量和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百分比的規范性表格。

2.6

營養素參考值(NRV)專用于食品營養標簽,用于比較食品營養成分含量的參考值。

2.7

營養聲稱

對食品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聲明,如能量水平、蛋白質含量水平。營養聲稱包括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

2.7.1

含量聲稱

描述食品中能量或營養成分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2.7.2

比較聲稱

與消費者熟知的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以后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或“減少”等。

2.8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2.9

修約間隔

修約值的小數值單位。

2.10

食部

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去除其中不可食用的部分后的剩余部分。

3

基本要求

3.1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任何營養信息,應真實、客觀,不得標示虛假信息,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或其他作用。

3.2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應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于中文字號。

3.3

營養成分表應以一個“方框表”的形式表示(特殊情況除外),方框可為任意尺寸,并與包裝的基線垂直,表題為“營養成分表”。

3.4

食品營養成分含量應以具體數值標示,數值可通過原料計算或產品檢測獲得。各營養成分的營養素參考值(NRV)見附錄A。

3.5

營養標簽的格式見附錄B,食品企業可根據食品的營養特性、包裝面積的大小和形狀等因素選擇使用其中的一種格式。

3.6

營養標簽應標在向消費者提供的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

4

強制標示內容

4.1

所有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強制標示的內容包括能量、核心營養素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當標示其他成分時,應采取適當形式使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更加醒目。

4.2

對除能量和核心營養素外的其他營養成分進行營養聲稱或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3

使用了營養強化劑的預包裝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強化后食品中該營養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

4.4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在營養成分表中還應標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4.5

上述未規定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營養成分僅需標示含量。

5

可選擇標示內容

5.1

除上述強制標示內容外,營養成分表中還可選擇標示表1中的其他成分。

5.2

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標示值符合表C.1的含量要求和限制性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含量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1。當某營養成分含量滿足表C.3的要求和條件時,可對該成分進行比較聲稱,聲稱方式見表C.3。當某營養成分同時符合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時,可以同時使用兩種聲稱方式,或僅使用含量聲稱。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同義語見表C.2和表C.4。

5.3

當某營養成分的含量標示值符合含量聲稱或比較聲稱的要求和條件時,可使用附錄D中相應的一條或多條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不應對功能聲稱用語進行任何形式的刪改、添加和合并。

6

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

6.1

預包裝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當用份標示時,應標明每份食品的量。每份的大小可根據食品的特點或推薦量規定。

6.2

營養成分表中強制標示和可選擇性標示的營養成分的名稱和順序、標示單位、修約間隔、“0”界限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當不標示某一營養成分時,依序上移。

6.3

當標示GB14880和衛生部公告中允許強化的除表1外的其他營養成分時,其排列順序應位于表1所列營養素之后。能量和營養成分名稱、順序、表達單位、修約間隔和“0”界限值。

6.4

在產品保質期內,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應符合表

2的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7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下列預包裝食品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

——生鮮食品,如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含量≥0.5%的飲料酒類;

——包裝總表面積≤100cm2或大表面面積≤20cm2的食品;

——現制現售的食品;

——包裝的飲用水;

——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預包裝食品;

——其他法律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豁免強制標示營養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如果在其包裝上出現任何營養信息時,應按照本標準執行。

附錄A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

附錄B食品營養標簽的推薦格式

附錄C食品標簽能量和營養成分含量聲稱和比較聲稱的要求、條件和同義語

附錄D食品標簽能量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

三、《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管理辦法》

自1990年11月26日起實施。食品包裝用原紙不得采用社會回收廢紙作為原料,禁止添加熒光增白劑等有害助劑。食品包裝用石蠟應采用食品用石蠟,不得使用工業級石蠟。用于食品包裝用原紙的印刷、顏料應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顏料不得印刷在接觸食品面。生產食品包裝用原紙的企業,須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認可。食品包裝用原紙必須有符合衛生要求的外包裝,并標明食品用紙的標志及產地、廠名、生產日期等。

四、《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

2006年8月1號起實施。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檢驗檢疫等工作將由收貨人報檢時申報的目的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和監管,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裝、盛放食品。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原料(包括助劑等)及產品的企業,須符合相應的安全衛生技術法規強制性要求,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或有毒有害材料生產與食品直接接觸的包裝產品。生產出口食品包裝的企業應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銷售過程中應防止污染;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生產、銷售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經營者不得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商品。

九、《定量包裝商品生產企業計量保證能力評價規定》

2001年4月6日發布。生產定量包裝商品必須有包含產品凈含量要求的產品標準。凈含量要求必須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規定》中的要求。企業必須在商品包裝上明確標注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用于包裝定量包裝商品的材料應滿足定量包裝商品計量準確性的要求,并應能防止商品在包裝(分裝)和運輸過程中的滲漏和破損。十、《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要求》

國家質檢總局對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和進口食品包裝的進口商實行備案制度,由各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對轄區相關企業實施備案登記。

十一、《包裝資源回收利用暫行管理辦法》

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了包裝廢棄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則、回收渠道、回收辦法、分級原則、儲存和運輸、回收復用品種、復用辦法、復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廢棄物的處理與獎懲原則等。

十二、《商品條碼管理辦法》

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其他條碼冒充商品條碼;不得偽造商品條碼。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服務提供者積極采用國際通用的商品代碼及條碼標識體系,使用商品條碼。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對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對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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